盐城“重拳”打击内河船舶使用不合规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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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重拳”打击内河船舶使用不合规燃油

本文标题:盐城“重拳”打击内河船舶使用不合规燃油

11月8日,江苏省盐城市地方海事局在全市范围内扎实开展打击内河船舶使用不合规燃油专项整治行动,通过VITS平台、VHF、可变情报板、微信、手机短信等各种途径进行宣传,督促船舶依法使用符合GB252标准的普通柴油(含硫量≤10mg/kg),组织实施到港船舶防止大气污染证书文书检查和船舶燃油质量检测,12月底前完成100艘船舶燃油抽检,“重拳”出击船舶使用不合规燃油行为,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

该局开展船舶防止大气污染证书文书检查。检查船舶是否按要求配备《内河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证书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完成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和换证检验。柴油机单机功率130KW以上的内河新船(2011年9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要配备《内河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未设置柴油机或单机功率小于等于130KW柴油机的内河新船,可免予签发《内河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但应在船舶适航证书上签署已满足防止空气污染相应要求。

该局检查船舶油类作业情况是否如实、规范记录,《油类记录簿》是否按规定在船上保留3年。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中,且《油类记录簿》应按规定在船上保留3年;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该局抽检船舶燃油。对于《油类记录簿》、《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未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情况的船舶,开展油品质量检测。实施抽检时,取样全程采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燃油取样由船员实施,海事执法人员参与监督。燃油样品从其燃油柜(舱)中直接提取,取样前注意放残,每个油品样本各抽取3份样品,每份样品油量不少于500毫升,保存于存储容器中。取样后,对存储容器加盖并在瓶口与封盖接合处粘贴封条封存;存储容器上粘贴《船舶燃油样品标签》,并完整准确填写标签所列内容。

该局严格查处违法行为。船舶燃油加注情况未如实记载法定文书或未按要求保存法定文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理;对检查发现燃油加注情况未如实记载法定文书、未按要求保存法定文书或使用不合规燃油的船舶,严格查处,绝不手软,并及时将查处信息在可变情报板及海事执法站点进行公示,以警示、教育其他船舶按规定使用合规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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