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团旅游出意外受伤 游客和旅行社究竟谁担责( 二 )

负责审理此案的常熟法院法官许文燕向看苏州采访人员表示,综合各种情节之后,法院判决被告旅行社赔偿原告邵女士各项损失计106049.93元。

香客雨后爬山滑倒 自行担责七成

今年2月份,李女士参加了某旅行社常熟营业部组织的浙江普陀山三日游。当月11日早晨下山途中,李女士不慎滑倒受伤,经诊断为左踝部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李女士的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

李女士表示,2月11日早晨下起了小雨,但导游在这种天气仍带领游客走地湿路滑的小路,导致自己滑倒受伤,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176911.72元。

经过审理,常熟法院认为,在旅游过程中,原告李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结合自身的身体特点,对自己的出行及出行中的安全采取主要的注意义务。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尤其在天气恶劣的情况下应当对旅游者出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自行承担70%的损失。

游客拍照摔倒致残 旅行社处理失当担责

去年3月5日,蔡女士夫妇跟随某旅行社出游新西兰。当地时间3月8日,在游览新西兰南岛西海岸“仙蒂小镇”金矿遗址时,蔡女士不慎跌伤导致左肩肿胀,却并没有在国外进行医治,直至3月15日回国后就诊。

经司法鉴定,蔡女士的伤情已构成十级残疾。蔡女士遂将该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24163.78元。

在庭上,蔡女士声称,她是在其去看蒸汽小火车的路上由于鹅卵石潮湿而跌伤的,而旅行团领队龚某认为是由于蔡女士学另一游客起跳拍照,落地不稳而摔倒。

此外,原、被告均当庭确认:事发地属偏远地区,缺乏相关医疗条件。后来团队到了皇后镇,导游曾问原告是否去检查,原告多方考虑后表示其回国后治疗,原告坚持后续行程,直至回国于3月16日入院治疗。

在审理了此案后,常熟法院认为,该旅行社在对可能危险事项能够预见而未尽到提前警示、审慎注意的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而至于蔡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身负有安全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蔡女士各类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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