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钱款“混着说不清” 闹掰两人为钱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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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同居钱款“混着说不清” 闹掰两人为钱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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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难免有金钱的来往,一旦解除了同居关系,常常因为没有签订正式借款合同难以界定债权和债务引发纠纷。近日,昆山法院就审理了一件同居期间债务纠纷的案件。
2016年10月份,杭某和董某恋爱同居,其间一直居住在董某昆山的公寓内,同年12月份董某名下购置了一辆宝马牌小型轿车。一年的同居时间里杭某和董某的经济往来频繁,涉及各种形式相互转账两百多万,2017年10月份杭某和董某分手后,杭某以其支付了宝马轿车的首付和每月贷款为由要求董某归还13余万,杭某的父亲曾找到董某,要求其归还款项,因董某不予理会,杭某便向昆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还借给董某购车的首付款及贷款的金额。
庭审抗辩中,董某出示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名下银行流水、信用卡账单,证明董某在同一时期也有许多款项转账给杭某,仅2016年12月9日便先后分四次转给杭某合计16余万元,远超杭某主张的金额。董某表示双方同居期间转账交易次数频繁,财务状态混同,不存在借贷关系。因上述转账发生在杭、董某恋爱同居期间,而杭某应当但未能就双方之间存在的借款合意进行举证,故杭某就本案所涉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男女朋友并非法律的身份认定,双方之间也没有特定的法律义务,因此无法据此判断资金交付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在此提醒广大的群众朋友们,对于同居双方大额的经济往来有相应约定的,应树立借款意识,及时出具相应的借条收据,或以明确的借款合议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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