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有收入子女就可以不给赡养费?法院:不行( 二 )

  原告唐某每月养老金、遗属金465元,该部分收入应作为原告收入,但该部分收入不足以维持原告的基本生活,故扣除该部分收入后,四被告每人每月还应当分别给付原告赡养费数额为461元;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合计19344元,均由被告宋丙支付,故被告宋甲、宋乙、宋丁应当给付原告唐某4836元(19344÷4);原告主张的护理费用,结合江苏省宿迁市护工标准,酌定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护理费用700元。

  宋甲、宋乙和宋丁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中院提出上诉请求:要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宿迁中院在审理中积极化解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的矛盾,维护母子亲情,经过当庭调解、上门化解,双方对于被上诉人主张的赡养费、护理费达成一致意见,即由宋甲、宋乙、宋丙、宋丁每人每月给付唐某赡养费、护理费合计700元。

  该案虽未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家事少年庭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并根据双方对赡养费、护理费达成的一致意见,对原审判决中该内容予以调整,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关于医疗费的判决结果;变更赡养费、护理费数额,由宋甲、宋乙、宋丙、宋丁每人每月给付唐某赡养费、护理费合计700元。(实习编辑 刘汶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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