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旅游条例 “一日游”购物时间不得超一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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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旅游条例 “一日游”购物时间不得超一小时

本文标题:苏州新旅游条例 “一日游”购物时间不得超一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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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旅游条例(修订)》,明确规定“一日游”购物时间不得超一小时。

修订后的《苏州市旅游条例》共四十五条,重点对规范“一日游”重新进行了制度设计,通过“堵”“疏”结合加强监管。在源头管控方面,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载明服务项目等各类事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购物和增加旅游自费项目的,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并在书面旅游合同中明确。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雪珍表示,这样防止旅行社擅自增加旅游自费项目,同时也是防止旅行社削减旅游者原来事先安排的项目。

非法低价“一日游”是旅游市场存在的痼疾顽症,经常成为游客投诉重点。《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安排在本市团队包价旅游含购物的,应当保证旅游者游览时间,组织旅游者在旅游购物场所的停留时间每天累计不得超过1小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例》还完善了旅游消费警示要求,规定旅游购物场所因违法行为被处罚的,由相关部门向社会公众发出旅游消费警示,期限为一年;旅行社将处于警示期内的旅游购物场所列入旅游行程的,应当在旅游行程单中标注旅游消费警示信息。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苏大法学院教授黄学贤表示,《条例》结合苏州市地方的特色,使各方的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使旅游市场更加净化,也使旅游行为更加规范,还旅游一片洁净的土地。

《苏州市旅游条例(修订)》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明年3月1号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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