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空置房物业费或可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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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空置房物业费或可协商

  随着越来越多的商品和服务定价权放开,政府直接干预价格的项目越来越少,换句话说,买卖双方在公开透明公平的交易中,只要双方都能接受,价格就能约定下来,这已经成为大趋势。日前 ,江苏省物价局会同省住建厅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并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体现出来的价格走向市场的地方更多了。

  空置房物业费怎么收?今后由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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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办法仍然延续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原则。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社会统筹基数及缴费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待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

  根据征求意见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动态调整。

  有一个变化是,此前的办法规定,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在一定时期内,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删掉了这一条,今后将通过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的方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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