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旅游期间不慎摔伤 旅行社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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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旅游期间不慎摔伤 旅行社承担部分责任

本文标题:游客旅游期间不慎摔伤 旅行社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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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团旅游期间,自己不慎摔倒受伤,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

市民罗某和朋友一起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参加由该旅行社组团的千岛湖二日游。当日,景区附近开始下起小雨,旅行社调整了部分行程,安排罗某一行前往大奇山游览。罗某在下山途中,途经一段斜坡路面时不慎摔倒致骨折。经鉴定,罗某因受伤产生误工期4个月,营养期3个月,护理期2个月。罗某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其受伤的重要原因,故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旅行社辩称,罗某受伤是因自身不够谨慎,纯属意外事件,旅行社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该旅行社系专业旅游经营者,应当结合天气状况合理安排行程。但是,在雨天山路滑、危险性增加的情况下,旅行社仍安排游客爬山,使得罗某受伤。因此,旅行社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庭审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的预防义务,以及游客受到人身伤害时对其的救助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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