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一男子当街“溜猴” 随身为其携带尿不湿( 二 )

民警告知赵某,非法购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得知自己购买猴子当宠物的行为已触犯法律,赵某懊悔不已。目前,猴子已被板桥派出所收缴,并交由红山动物园寄养,赵某也被雨花台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警方提醒广大热爱饲养宠物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猴子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出售、收购、利用野生保护动物,必须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而且用途仅限于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任何私自饲养、买卖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广大市民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狗或猫进行饲养。猴子属于灵长类动物,最低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买卖国家保护动物属违法行为,不能因为猴子激萌可爱就铤而走险,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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