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标准 损害要"应赔尽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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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标准 损害要"应赔尽赔"

本文标题:江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标准 损害要"应赔尽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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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9月12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内容。到2020年,我省将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方案》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方案》明确了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监测检测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方案》确定了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省政府、设区市政府是江苏省、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方案》中提出,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启动赔偿磋商程序。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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