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涉黑团伙16名公职人员参与 含刑警队副队长( 二 )

  孙汉海的问题是,违反办案程序。上述通报称,2016年3月31日,孙汉海在处置非法侵入住宅警情时,未及时受案,未将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赵荣荣(吴学占关系人)带离。孙汉海以上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经冠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孙汉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交警邢树雷则存在失职渎职问题。邢树雷负责处理杜志浩(吴学占团伙成员,暴力讨债被于欢刺死者)交通肇事案时,2015年11月16日,冠县公安局出具对杜志浩《取保候审决定执行通知书》后,邢树雷违反《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有关规定,未将取保候审人带至执行的派出所,致使杜志浩脱离监管,存在失职渎职行为。聊城市公安局给予邢树雷降低一个岗位等级处分。

  办理两案出现违规行为,分管领导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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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5月30日,聊城市纪委监委曾对4起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问责的典型问题通报,提到了另一名涉及吴学占涉黑案的公职人员,系冠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工会主席、正科级侦查员张森。

  该通报称, 2007年至2015年,冠县东古城镇派出所办案民警在办理孙某某被故意伤害案、王某某被非法拘禁案等案件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立案手续、未全面客观取证,对案件调查不深入、执行取保候审措施不严格等违规行为。张森作为分管东古城镇派出所工作的领导,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冠县纪委给予张森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于欢辩护人、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向澎湃新闻表示,吴学占涉黑案相关案件材料显示,上述冠县东古城镇孙某某被故意伤害案、王某某被非法拘禁案两案均受到一定程序干预。

  于欢案处警民警未能保护苏银霞安全,被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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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在一年多前,于欢案被曝光后,冠县纪委、监察局就曾通报查处10名公职人员。

  2017年5月26日,冠县纪委、监察局对于欢案处警民警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2016年4月13日,冠县崇文派出所副所长郭增金带领民警王斌、张宪超、辅警赵一鸣在处置苏银霞警情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苏银霞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14日,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带领辅警宋长冉、郭起志在处置源大工贸公司警情时,在多名讨债人员限制苏银霞、于欢母子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对现场局势稳控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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