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工资10月发,个税起征点到底是按3500还是按5000算?

近日,网上的一则说法被大量转发。文章称,新个税起征点10月1日起实施,而大部分企业一般会在次月发放上月的工资,也就是说,10月发放的9月工资将按照之前的3500元的旧个税起征点算,11月发放的10月工资才会按照5000元的新起征点计算。那么,9月工资10月发,个税起征点到底是按3500还是按5000算?这个问题有了权威答案。

9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通知》指出,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税法修改后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即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的工资,只要是在10月1日后发放,就可以适用5000元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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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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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季)度预缴税款的具体计算方法: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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