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一男子司法拍卖中反悔 25万元保证金打水漂( 二 )

法官说法

对于司法拍卖中的悔拍者,我们将会追究他的三重责任。

责任一

不得参加被悔拍拍品的重新竞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鉴于张某已经有过不诚信行为,我们无法再对其予以信任,为了保障案件顺利执行,剥夺张某参加重新竞买的机会是必然的。

责任二

保证金不予退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规定,法院将依法没收张某交纳的25万元保证金。

对没收的保证金的用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也作出规定,要“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责任三

保证金不足以冲抵相关费用的

悔拍者应补差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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