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投保时隐瞒病情 患癌后理赔遭拒还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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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投保时隐瞒病情 患癌后理赔遭拒还败诉

本文标题:女子投保时隐瞒病情 患癌后理赔遭拒还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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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民吴女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款 " 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后来其在保险期内患 " 左侧甲状腺乳头状癌 " 入院治疗,花去不少医药费。出院后,吴女士就此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吴女士在购买保险时故意隐瞒自己病情,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近日,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吴女士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如实告知、存在过失,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去年7月,市民吴女士向某寿险公司申请投保恶性肿瘤疾病保险,被保险人为其本人。合同中有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及不履行后果的相关提示。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询问吴女士是否曾有或曾被告知患有甲状腺或甲状旁腺疾病,吴女士回答没有。

去年8月,吴女士因左侧甲状腺乳头状癌入院治疗,后于同年8月18日出院。同年9月8日,吴某向寿险公司申请理赔。经过调查后,保险公司出具解除合同及拒赔通知书,理由是吴女士在投保前即有 " 甲状腺左叶结节 " 病史,但在投保时没有依照投保单要求予以如实告知,公司决定于即日起解除该保险合同,退还吴女士已缴纳的保险费,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给付保险金。

于是,吴女士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庭审中,保险公司出具吴女士的体检报告及彩超检查的报告单各一份,证明其在投保前已患有甲状腺左叶结节。吴女士对比表示,自己确实去医院做过检查,但没拿到体检报告,医生也没有告知她甲状腺有问题。

但她的体检报告上却清楚地写着,她后期还去做彩超复查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所举证据足以证明,吴女士在投保前明知自己患有甲状腺左叶结节。但在保险公司询问时,吴女士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存在重大过失,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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