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名下房屋被母亲抵押贷款 孩子竟成“老赖”?( 二 )

  因涉案房屋是小佳唯一的住所,小佳未及时搬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讨债人不时上门威胁,上锁、断水、断电,小佳的生活陷入深渊。看到昭告在大街小巷的“老赖”名单,小佳的同学更是投来异样眼神。不堪生活和校园双重压力,小佳激动时愤而自残,导致右手掌关节骨折。

  母亲恳请免除儿子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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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我儿子一点责任都没有,都是我的错,当时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的时候他是一个初三学生,还未成年,对抵押合同的内容一无所知。我非常担心他今后的成长,检察官一定要帮帮我们啊!”2017年6月,刘某懊悔之余,奔赴宜兴市检察院,希望免除小佳的担保责任。

  宜兴市检察院检察长李营承办了该案,经审阅卷宗及询问当事人初步查明,小佳与贷款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时年龄为15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并未看到合同正文,也不理解抵押合同的具体含义。处分房产的行为与小佳的年龄、智力水平明显不相适应,该院决定立案审查。

  李营与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干警组成办案小组对案件仔细梳理,拎出了本案的两处争议焦点:一是母亲办理贷款,抵押未成年人名下房产的,能否认定有效?二是未成年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均明确,监护人行使监护权应确保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否则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两个法条中均用了‘不得’二字,一旦违反,处分行为就是无效的。”李营认为,刘某为了充满风险的经营活动抵押了小佳的房产,借款分文未用于小佳的生活、学习支出,抵押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在李营的主持下,办案小组多方取证,仔细审查证据、分析案情,并多次召开案件讨论会。“让小佳以现在至将来的所有财产对母亲刘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还存在混淆人保和物保界限的问题。”办案小组讨论发现,原民事调解书的裁定超越了贷款公司的诉讼请求,扩大了小佳的责任范围。

  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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