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男子骑车发生事故自行离去 警方称其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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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男子骑车发生事故自行离去 警方称其负全责

本文标题:宿豫男子骑车发生事故自行离去 警方称其负全责

家住宿豫区名河雅居小区65岁的沈某,骑电动自行车外出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自认为非机动车撞人后果不会太严重,于是自行离去,殊不知此举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9月3日下午,经宿豫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耐心细致地劝说,沈某到宿豫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9月2日清晨5时41分,67岁的叶女士骑着自行车行驶至金沙江路与西湖东路交叉路口时,被一辆电动自行车撞倒受伤。事故发生后,电动车驾驶人驾车逃逸。民警经调取沿途相关监控,开展视频追踪排查,最终锁定嫌疑人为沈某。9月3日下午,沈某在家人陪同下向警方投案自首。目前,此案正进一步处理中。

宿豫交警大队民警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肇事逃逸者需要承担全部责任,这不仅包括机动车,同样也包括非机动车,只不过以前大家都比较关注机动车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民警提醒广大市民,骑电动车出行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时报警,不要随意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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