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状告女婿和外孙 为分58万死亡赔偿款( 二 )

一审另查明,钱女士去世后,其后事全部由陆氏父子具体操办。

崇川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而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丧失的补偿,而不是对死者的补偿,不属于死者遗产范围,其赔偿权利人为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案中,原告系钱女士的父亲,陆某系钱女士的配偶,连同陆某的儿子,三人均为钱女士死亡的赔偿权利人。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并无明确规定,原则上死亡赔偿金应根据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酌情分配。钱女士虽不与父亲共同居住生活,但父母、配偶、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本无亲疏远近之分。由于钱女士的丧葬事宜全部由陆氏父子操办,所花费用亦超出理赔款中的丧葬费,故丧葬费30861.5元归陆氏父子所有,剩余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50421.5元,应当由三人平均分配,即每人享有183473.8元。

陆氏父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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