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买房过户前将中介一脚踢开 法院判赔3万( 二 )

被告戴某、韩某辩称,原、被告因中介费支付期限问题产生分歧,遂提出终止居间服务委托,所谓的《买卖看房确认书》自当日起对两被告没有约束力。

而涉案房屋的购买系通过另一家公司进行交易的,并非如原告所说私下达成交易。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赔偿中介3万元

面对原、被告的说法,法院又会怎么判定的呢?

秦淮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看房确认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两被告确从原告处获知关于涉案房屋的出售信息,原告亦组织双方就房屋售价、支付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

原、被告因居间费支付期限产生分歧,两被告即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并自行与卖房人联系、另行委托其他中介公司进行交易,违反了《买卖看房确认书》的相关约定,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违约金的数额,法院认为,对于原告主张的62400元,因原告方工作人员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与被告产生争议时处理方式及善后工作不到位,亦存在一定过错;且客观上两被告已另行委托其他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致后续居间服务原告无需继续提供。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酌定两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以30000元为宜。

通讯员 秦法宣 采访人员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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