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斗殴 持刀伤人者反丧命( 二 )
不少网友对电动车驾驶员持刀杀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引发热议。据苏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波介绍,首先要理解何为“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吴波告诉采访人员,这一概念是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强调的是正在发生,而不是已经停止的行为。视频里,当从机动车下来的年轻人一开始拿刀砍电动车驾驶员的时候,电动车驾驶员反抗是没有问题的,但刀已经被夺过来以后,危险就已经消除了。这时候被害人对加害人已经没有现实威胁,这时候再砍人性质就变了。吴波表示,本案中,电动车驾驶员应承担故意伤害罪。当然,此案中被害人的过错也是非常明显的,遇事不冷静,从车上拿刀,追着看加害人,最后导致加害人“反击”,自己变成了受害人。小事变大事,是一种典型的寻衅滋事的行为。此案判决一定会考虑到受害人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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