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迈父母状告四子女:“房子”协议不能取代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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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兄妹几个签了协议,我爸妈那房子都给他们闺女了,照顾老人的责任就该让他们闺女承担。”这是被告男子常远(化名)在法庭上对自己不赡养父母的行为的辩解。签了协议就可以不用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吗?25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介绍一起父母状告子女的赡养纠纷案件。经依法审理,最终老人的四名子女,共同承担老人的赡养责任。法官强调:不赡养理由不管多充分,都是法律禁止的。
院方介绍,常远的父母共生育了常远兄妹四人,除了老二常迦(化名)是女儿外,其余三人都是儿子。2011年,四兄妹与父母签署了赡养协议,约定父母将名下的一套拆迁房给女儿常迦,平时父母随常迦居住,日常的治疗及护理均由常迦承担。父母如若去世,后事由大儿子常远牵头,其余三个兄妹协助共同料理,费用由女儿常迦承担。
此后,四兄妹的父母一直与常迦共同生活。今年以来,两位老人身体每况愈下,二老原有的每月各800元的生活保障费,已不足以支付日渐增长的医疗和护理费用。无奈之下,两名老人诉至法院,要求四个子女共同承担赡养责任。
庭审时,四兄妹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解。有的说“签了协议,就该按照协议上明确责任”;有的说“我收入不稳定,自己家庭经济也比较困难”;有的说“我工作太忙,愿意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还有的说“父母生病我出了钱又出了力,再多的我也给不出”……两位老人见到此情此景,只能摇头叹息,默默伤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是被赡养人的子女应承担的对被赡养人的法定扶养义务。四兄妹作为被赡养人即两位老人的子女,应当履行对两位老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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