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擅用明星照片“代言”医疗美容 被判赔3.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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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医院擅用明星照片“代言”医疗美容 被判赔3.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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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子脸、大眼睛、樱桃嘴、大长腿……一家医疗美容医院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明星照片进行宣传,结果被法院判赔3.5万元,并在其网站首页发布道歉声明。
原告蔡某是一名青年女演员,曾出演过多部影视作品,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不久前,她惊讶地发现,某医疗美容医院的网站未经自己许可,擅自利用其肖像照片用作医疗项目的商业宣传。
蔡某认为,该机构未经自己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于商业宣传,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而且,看过相关宣传内容后,容易让公众误以为她本人接受过美白嫩肤、消除黑头等手术项目,这与其自然美颜的事实严重不符,有损其树立的健康形象,给她本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为此,她把医疗美容医院告到法院,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
经法院调查,原告和被告之间并无形象代言合同关系,被告在使用原告的照片从事商业宣传前,也没有征得原告同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医疗美容医院在未征得原告同意或与原告签订形象代言合同的情况下,在其网站页面中使用原告的肖像作为商业宣传的配图,该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
法院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使用照片的数量、使用位置、传播范围以及原告的知名度,酌情确定被告赔偿金额为3.5万元,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整形美容医院在宣传与自身业务有关的美容项目时,擅用名人、明星照片做搭配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很容易误导消费者。对此,法官建议,被侵权人应提高举证能力,重视证据固定;医疗美容机构应当自觉加强行业自律;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并实施全面的行业内部行为规范和不当行为的监督处理机制;全社会应形成尊重肖像权的共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医疗美容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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