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癌患者代购救命药被拘 再拷问“假药”认定标准( 五 )
2018年3月,在中国肝癌领导力论坛上,有专家指出,中国是肝癌大国,全球有50%以上新发和死亡的肝癌患者都在中国。中国肝癌5年生存率仅为12.5%,远低于日韩等国。
采访人员调查发现,在癌症患者群体中,代购国内尚未上市的抗癌药的情况很普遍。翟一平对斯伟江律师说“大家都有这个需求,谁也不愿意让亲人等死”。
但法律早已划定了红线。《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视为假药。
也就是说,所有没有被国家批准的药,都会被当作假药。
因代购进口药物受到惩罚的,不止翟一平一个。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宏伟分析,这个规定具有合理性,相比东南亚等地区,中国的药品管理标准更高,可能存在购买东南亚生产的药品后产生不良反应的情况。
“但这个(规定)过于一刀切了。如果从安全角度去参考,日本和欧美的安全标准远高于中国,有些药品吃了很多年,临床验证确实是有效安全的,如何尽快使用到中国患者身上,有关部门应尽快想办法。”
群里有患者感到不解:“一个病人因帮助其他病人而成为罪犯,是不是有些荒唐?”许多群友表示这说出了他们的心声。
在斯伟江律师看来,翟一平案子的问题出在立法上。
他追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法沿革发现,1997年《刑法》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定义假药,而当时有效的《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假药并没有包括未经批准或未经检验进口的真药。
但2001年修订《药品管理法》后,未经批准或检验进口的药开始被认定为假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犯罪构成要件,导致销售进口真药也会入刑。
这两个修改扩大了《刑法》的打击范围,导致未经批准或未经检验的进口真药成了《刑法》意义上的假药。因此,他建议,对自救自主性质的国外代购药品,必须设置有危害后果的条件,如果没有危害后果,无论是否有所获利,都不应入刑。
翟一平案目前仍在侦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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