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公司谎称代偿借款 伪造证据被罚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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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公司谎称代偿借款 伪造证据被罚十万

本文标题:资产公司谎称代偿借款 伪造证据被罚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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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连云港市中院在审理一起案件过程中,发现被上诉公司涉嫌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案件审理。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最终,伪造证据的湖南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罚款10万元。

资产公司谎称代偿借款 伪造证据被罚十万

2012年,顾某因购买起重机资金不足,向湖南某信托公司借款87万元,湖南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保证人同意为顾某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后来,湖南某资产管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因其代顾某偿还借款,请求顾某返还代偿款1005512元,并提交案外人湖南某信托公司出具的《垫付证明》,证明湖南某资产管理公司代为垫付借款的事实。

二审期间,为查明案件事实,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远赴湖南长沙,经与湖南某信托公司核实,湖南某信托公司证实其并未向湖南某资产管理公司出具《垫付证明》。二审开庭期间,合议庭把握庭审技巧、围绕争议焦点查明事实,并重点告知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湖南某资产管理公司当庭承认一审中提交的《垫付证明》系伪造,是为了方便诉讼自行加盖的。

湖南某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案件的审理,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连云港市中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湖南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并限期交纳。

法官介绍,法院审理案件是围绕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展开的,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会影响到法官对事实的判断,进而影响公正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供图)(通讯员 仕玉发 采访人员 王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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