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去世老父有套房但没找到房产证 房产局拒绝查询被判败诉( 二 )

小陈认为,被告以内部文件为由禁止以人查房,自己家庭情况特殊,父亲又突然死亡,所以房产局档案馆不予查询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自己的权利,故诉请判令被告提供老陈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而南京市住建委则辩称,房屋登记信息往往涉及到所有权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等,因此,《房屋登记办法》及《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对查询有明确的规定。申请人需要填写申请表,对申请查询的房屋的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进行明确,查询机构再将查询结果或证明出具给申请人。另外,《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也有相关规定。

按照被告的观点,小陈要求以老陈的身份信息为条件申请查询房屋权属信息,与这些文件的程序不符。 最终,一审法院依法作出行政判决,责令被告南京市住建委依原告小陈申请,履行查询老陈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法定职责。

被告南京市住建委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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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争议问题法院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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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一审法院是根据什么法律原则,如何作出这一判决的呢?这涉及以下两个争议问题。

1、小陈能否查询老陈的房屋登记信息?

法官表示:根据《物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房屋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本案中,小陈系老陈遗产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原告享有查询老陈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主体资格。

2、被告拒绝原告申请的理由法院是否认同?

法官表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检索条件的设置不应限制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权利。原告基于继承的目的申请查询老陈名下的房屋登记信息,提供了公证书、死亡证明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医学出生证明等材料,但是客观上无法提供房屋的坐落、权属编号等检索条件,而原告本身享有查询上述信息的权利。因此,被告以原告提供的检索条件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原告,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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