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违约一房二卖 法院判决:赔偿差价损失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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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违约一房二卖 法院判决:赔偿差价损失35万元

本文标题:房主违约一房二卖 法院判决:赔偿差价损失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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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房主为了高价出售房子,在卖房过程中不惜违约一房二卖,殊不知,这一招看似占了便宜,最终还是要"亏"。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房主还要赔偿买主差价损失35.2万元。

2017 年 3 月 13 日,原告徐某夫妇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黄某夫妇及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约定将黄某夫妇的房屋以 162.8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徐某夫妇,上述房屋买卖共同委托该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徐某夫妇当场支付购房定金 10 万元(购房定金可冲抵购房款)。同年 8 月 2 日,黄某夫妇与石某签订《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约定涉案房屋以 198 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石某,8 月 31 日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

2017 年 10 月,徐某夫妇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被告黄某夫妇支付原告差价损失 35.2 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但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将涉案房屋 198 万元转卖给他人,并进行了产权登记,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被告违约应当返还原告定金 10 万元,原告称已收到被告退回的定金 10 万元。涉案房屋实际出卖价与双方的合同价差额为 35.2 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35.2 万元,并不高于因被告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对该主张法院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并判令被告黄某夫妇赔偿原告损失 35.2 万元。

法官表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买方因房主一房二卖导致购房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就售房差价要求房主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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