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举报自己无证销售 起诉业主不该买房( 三 )

  据了解,此前开发商闻天公司起诉另外两名认购人的案件相关法院已经审理并宣判,认定合同无效,其中一名认购人已提起上诉。王女士一案则尚未确定开庭时间。而涉案房屋已于今年6月8日,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采访人员多次拨打开发商一负责人电话,但其并未接听。随后采访人员又拨打了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电话希望了解相关情况,但截至发稿并未收到回复。

  二、损失该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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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而涉案房屋直至2018年6月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也成为开发商诉称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合同无效的理由。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中,原告开发商闻天公司曾提到,2016年8月,西安市长安区房管局曾对闻天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书,因为没有取得预售证,要求开发商停止销售,并对无证销售的房屋进行清退。那么如果当时开发商及时对无证销售房屋进行清退,是否就可以避免如今的纠纷?

  王女士认为,当初签订合同时的售价是每平方米7000多元,现在该楼盘均价已近25000元,这是开发商不愿履行合同的原因:“因为他房管局的处罚我们都不知道,我们都不清楚,如果知道的话我们肯定不会签的。如果说比如说当时没有预售证,无证销售那你房管局如果说是处罚的话,那你清退我们当时候其实也没有任何问题。那时候是16年的8月份的话,我们是有条件有资格去买房子的。因为16年下半年到17年再到18年这两年当中,西安的这个房地产市场变化太大了,新政策不停地出现,到现在我们连买房的资格都没有了。处罚的话那你及时把我们清退的话,我们是完全有资格的,我们是确确实实被他们恶意给耽误了。”

  王女士代理律师羿克认为,开发商所依据的司法解释,初衷也是为了保护购房人权益:“2003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二条看,当时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购房的业主,如果说我买了这个房以后,开发商长期拿不到预售证,那我办不了房产证,这个时候如果我起诉要求开发商给我退款,退不了那个时候,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考虑的解决这个问题才有这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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