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发布施工扬尘管控“十六条” 现场安装环境监测仪( 三 )

-房屋建筑及具备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环境监测仪,并与主管部门联网。施工单位要保证视频监控系统和环境监测仪的正常使用。处于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规模以上在建工程,8月15日前必须完成视频监控系统和环境监测仪的安装。

-房屋建筑应沿场内主干道(市政工程沿施工围挡)连续设置喷淋降尘装置,施工现场应配备车载式喷雾式降尘器及洒水车进行喷雾洒水降尘。在建工程项目必须于8月15日前设置、配备到位。

-施工现场应配置专职保洁人员负责工地各区域保洁工作,建立洒水清扫制度,保持场内道路整洁湿润,并做好出入口门前“三包”,确保建筑工地大门左、右两侧各50米范围内道路干净整洁。

-施工现场土方开挖、石材切割、市政道路铣刨、切割等作业必须配备喷雾式降尘器喷雾降尘,采取湿法作业。

-城区市政工程含灰量10%及以上灰土、二灰碎石和水泥稳定碎石应按规定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应洒水降尘。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在规定区域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遇有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应急响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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