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冤企业家被关11年获无罪 拟申请国家赔偿逾20亿( 四 )

  直至该起错案发生,赵守帅在失去自由的同时,还失去了一笔巨额资产。

  1999年4月,在赵守帅被河南警方带走三个月后,金昌中院下达一份民事判决。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1997年间,农行永昌支行给农牧公司办理了10张承兑汇票,金额共计300万元。承兑汇票到期之日,农牧公司应该向银行交付足额票款,但农牧公司却分文未交。

  金昌中院最终判决,农牧公司偿付永昌支行借款本金292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99600元,合计3519600元。

  同时,金昌中院还称,农牧公司曾在1998年及1999年间,将1019.64平米的办公楼及19套住宅楼抵押给永昌支行。法院认为,农牧公司在承兑汇票到期日分文未交属明显违约,其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永昌支行可行使抵押权,从拍卖房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2001年6月,金昌中院裁定,永昌公司1019.64平米的办公楼、18套楼房、12间车库、18间小房归永昌支行所有,抵顶上述债务。

  事实上,这起债务纠纷案开庭时,赵守帅并不知情。当时,他因涉嫌“合同诈骗”已经被河南警方带走了。2012年8月,甘肃省检察院就此案向甘肃高院提起抗诉。甘肃省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缺席裁判”。

  其后,该案由兰州中院再审。

  兰州中院再审查明,农行永昌支行在办理了300万承兑汇票后,又在1997年至1998年间以特种转账借方传票的方式从农牧公司账户上划转了298万,至此农牧公司的欠款只剩下2万。

  2013年12月,兰州中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农牧公司支付永昌支行逾期贷款本金2万及逾期贷款利息4850元。

  其后,永昌支行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但被甘肃省高院驳回。

  至此,农牧公司所“欠”292万的“债务”不复存在。赵守帅紧接着向兰州市中院申请返还涉案房产。

  2014 年7月,兰州中院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永昌支行向农牧公司返还房产——即农牧公司抵顶“债务”的1019.64平米的办公楼、18套楼房、12间车库、18间小房。

  今年3月,兰州中院开始着手新一轮的执行。6月,兰州中院委托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司法鉴定、评估。评估结果显示,1019.64平米的办公楼的市场价值为10434995元;18套楼房中的14套住宅的市场价值为3553165元;12间车库、18间小房的市场价值合计为1171784元。总额超过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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