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遭大狗追咬后又遇交通事故 涉事者均不愿担责( 二 )

法院判决:遛狗人狗主人担八成责任,机动车主担二成责

徐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系多因一果侵权法律关系。晁某未尽到动物饲养人的管理责任,未对大型犬只采取有效防范管束措施,致使饲养的大型犬只突然窜出咬伤王先生。王先生为躲避犬只的追咬,在慌乱中后退与丛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是引发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晁某对王先生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虽然丛某在正常行驶过程中难以预料会与躲避犬只追咬而突然后退的王先生相撞,但其在行人众多的小区道路上行驶,应降低车速并尽到更为谨慎的注意、观察义务,丛某对王先生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引发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大小等因素,法院酌定晁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丛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晁某对王先生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与洪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先生医疗费10000元;丛某赔偿王先生医疗费7753.74元;洪某赔偿王先生医疗费33214.94元,晁某对上述洪某应承担的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此案,主审法官认为,动物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类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不以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发生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饲养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该类侵权案件的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其所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如举证充分,则可免除赔偿责任,举证不足或举证不能,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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