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泰州交警暴力执法致人死亡 警方视频还原真相( 二 )

对于家属提出质疑:民警为何不在第一时间将王某某送往医院,而是选择拨打120。警方回复:民警在依法对王某某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进行口头传唤过程中,王某某及其妻李某、驾驶员陈某拒不配合并继续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期间,王某某突感不适倒地,因病情不明,民警第一时间联系120救护车到场将王某某送往泰州市人民医院进行专业救治,民警已尽法定救助义务。

为进一步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职,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江苏省公安厅研究起草了《公安民警依法履职免责标准(征求意见稿)》。

民警现场执法过程中当事人自伤自残自杀的免责条件

执法行为合法。执法行为于法有据,主体适格、程序正当,措施无明显不当,不存在滥用职权、违法失职的情形。

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根据现场的情况和条件,对当事人可能跳楼、投水、跳车、自残等危险行为,已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

及时开展救援。当事人发生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后,及时采取拨打120、警车送医等救援措施。

民警制止阻碍执行职务行为造成伤亡的免责条件

执法行为合法。执法行为于法有据,主体适格、程序正当,措施无明显不当,不存在滥用职权、违法失职的情形。

制止行为合法适当。民警的制止行为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的,尽量避免使用较重的处置措施。

及时开展救援措施。制止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伤亡的,立即采取拨打120、警车送医等措施进行救助;造成财物损失的,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民警对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发生伤亡的免责条件

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合法。对当事人采取传唤、传讯、继续盘问、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行政(刑事)拘留、拘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执行场所安全规范。执行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场所符合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相关硬件设置要求,不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

监管过程合法规范。严格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无滥用职权、违法失职的情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