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淮区一老人将房产遗赠保姆 法院认定无效( 二 )

7月4日,老邱的三个子女没有与徐某打招呼,直接将父亲转至另一家医院治疗。

老邱于2016年10月去世,三个子女办理了老邱的丧事。2016年11月,老邱的子女以继承方式办理了老邱生前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并委托律师向徐某发送律师函,告知徐某,并要求徐某搬离。

徐某可不愿意,她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有效,要求继承遗赠房产。于是将老邱的子女告上法庭。

二审驳回了保姆上诉请求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争议焦点为老邱生前与保姆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这份遗赠扶养协议的制作人和见证人均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而徐某提供的视频显示,老邱只是对协议内容作了简单重复与附和,手印也是别人帮忙摁下。因此,法院对遗赠扶养协议及视频录像的合法性、关联性不予采信。

其次,这份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徐某的具体扶养义务只有生养死葬概述,并无具体约定,而老邱的义务明显较多,且所有的扶养支出均由他的财产支付。同时在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徐某保管支配了老邱的财产,扣除两人日常生活支出外的剩余款项也归徐某所有,故徐某仍存有收取劳动报酬的情形。

另外,该协议于2016年1月15日签订,但同年7月4日徐某即不再照顾老邱。而在老邱出现褥疮和昏迷时未及时送医,也未通知其子女,存在重大过错。

综合这些原因,秦淮法院认为本案徐某与老邱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徐某在一审判决后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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