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满足老年人需求( 三 )
强化政策保障能力 保障养老供地 ● 市及各市、区人民政府要 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 ●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 享有同等用地政策,符合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 划拨方式供地 ,也可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加大扶持力度 ● 提高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凡 新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贴不低于2万元 ,利用闲置资源 改扩建的每张床位补贴不低于1万元 ; ● 调整床位运营补贴,取消自理老人运营补贴,凡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入住的, 对部分失能老人,给予每人每月运营补贴150元,对失能老人,每人每月250元 ; ● 凡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单位的护理站,给予 建设及设施设备添置50%的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符合 税收优惠 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吸引社会参与 ● 支持具备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转变为企业。 ● 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市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 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兴办或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 同等享受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扶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 “十三五”期间, 每个市、区至少培育两家以上(分别为同一个法人) 品牌养老服务机构 。其中, 一家能连锁3个以上养老机构 ,总床位在300张以上; 一家能连锁5处以上 ,使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至少能提供助餐、助浴和助医等三种以上基本服务功能),床位或躺椅总数在80张以上,且每家日均服务老人均在50人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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