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能避税避债?江苏高院:法院可执行“老赖”保单( 三 )

假设母亲是被保险人,儿子是受益人,在指定儿子是受益人的情形下,如果母亲欠钱,在母亲身故时,理赔款作为保单受益人的儿子可以拿到保险金,且不必用来偿还母亲所欠债务;在第二种情形下,如果作为债务人的母亲发生保险事故后仍生存,则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可能被用来偿还母亲的债务;在第三种情形下,如果儿子是债务人,母亲身故后的理赔款儿子应该获得的部分则可以冻结,用于偿还受益人所欠的债务;在第四种情形下,如果是作为债务人的父亲是投保人,则可能被强制退保,用现金价值偿还投保人所欠的债务。

《每日经济新闻》采访人员注意到,2016年3月广东高院在解答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时曾表示;“如果人身保险有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执行人,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保险金不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不能执行。”

江苏高院对此补充道:“例如,对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的重疾型保险合同,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利及基本生活保障。”

不过,李滨指出,在保险实务中,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的占比不超过5%,因此,所谓的保险具有的“避债”功能实际上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宣传误导。事实上,保险已成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实现债权的一种很好的方式和手段。他进一步指出,“与‘避税’、‘避债’宣传类似的是,宣传保单的财富传承以及“亿元保单”等现象均严重违反诚实信用,消费者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买保障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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