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造谣 终将受罚( 二 )

-----微信造谣 终将受罚-----

2018年7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因考虑违法嫌疑人周某某处于怀孕期,县公安局对其依法给予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违法嫌疑人当场将不实信息删除。

警方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社会亦是法治社会,对任何编造、散布网络谣言,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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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丘北县公安局新闻舆情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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