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被爷爷的车撞死遭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二 )

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1.85万元,涉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余下损失为70.85万元,女童父母自行承担20%的责任,即14.17万元。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张晓父母50万元,剩余损失6.68万元由张某某赔偿。

律师观点:“亲人免赔”有违保险精神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涉案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亦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因此女童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对第三者身份的确定并无影响。

采访人员调查发现,目前很多保险公司的车险合同中,都有类似本案中涉及的免赔条款,且很多被保险人都不了解该条款。从一些投保人反馈情况看,甚至一些保险公司在介绍产品时,会忽略对该条款的解释和提醒。

针对该问题,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刘茂通律师认为,“车险不为亲属买单”的免责条款,是保险业内的行规。保险公司初衷是为了规避人为的合谋作假,即故意去造成保险事故造成赔偿。但是这一免责条款设置实际极不合理,甚至已构成了“霸王条款”。 “从保险设立精神看,‘家庭成员免赔’不符合保险设立精神,任何车外人员对于机动车来说均应无差别地认定为‘第三人’,不应因系投保人的亲属而有所差别。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以防万一,减少损失风险,当事故发生后,被投保人已经陷入巨大痛苦中,而此时车险却‘不作为’,这是社会公平的挑战。”

刘茂通认为,如果发生撞死亲人骗保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被保险人也会因为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而保险公司为了所谓规避道德风险理由,设置“亲人免赔条款”,相当于将被保险人放在了潜在犯罪嫌疑人角度,其意在尽可能排除自己的责任,这样的做法并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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