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版节约用水条例今起施行 规范社会用水行为( 二 )

明年7月1日起

公共绿化浇灌、道路冲洗不得取用公共供水

值得注意的是,为节约优质水资源,同时考虑到现实状况和法规的可操作性,新版《条例》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增加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和建设取用再生水、雨水或者河水的相关配套设施的内容。

《条例》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和建设取用再生水、雨水或者河水的相关配套设施。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优先选择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雨水或者河水,减少公共供水使用量。市区(含吴江区)自2019年7月1日起、县级市自2020年7月1日起,除喷雾降温、降尘外,公共绿化浇灌、道路冲洗不得取用公共供水。新建项目景观用水不得取用地下水和公共供水。景观用水包括人造水景的湖、水湾、瀑布和喷泉等,但用于体育活动的瀑布、游泳池除外。”

采访人员注意到,新《条例》不但明确了具体事项,更明确了具体时间,进一步促进公共绿化浇灌和道路冲洗,以及新建项目景观用水不得使用公共供水工作的进程。此前,在2014、2015两年期间,市环卫处在石湖基地、苏站路与平泉路交界处、平齐路建设了三座河水供水站,抽取河水后通过絮凝、净化、沉淀、筛滤、杀菌消毒等步骤使水质达到《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标准后供给环卫车辆。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公司在园区范围内建设了绿化取水口,整套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图实施,主要由潜水泵、格栅、输水管道、取水口及配电系统组成,改变了常规绿化浇灌使用柴油泵抽水时间长、噪音高、效率低、污染大的弊端。依托桥梁及河道边绿化带,构建生态低碳的取水系统,供绿化洒水车取用河水浇灌城市绿化。

2020年底前

重点用水单位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累进加价水费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收取;阶梯式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累进加价水费的加价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进一步规范了资金用途,提高了使用效率。

据介绍,在条例修改前,我市对月取水量500立方米以上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结合的加价收费制度。今年初,我市开始对市本级发电、造纸、钢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中小学校、农贸市场等具备定额管理条件的用水单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通过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开,力争2020年底前,市区重点高耗水行业、重点用水单位基本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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