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可休“保胎假”( 二 )

“在国家规定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四期’保护的基础上,《规定》还增加已婚待孕期、更年期的保护,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加全面和具体。”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已婚待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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