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维权不能靠谣言( 二 )

2013年“两高”关于网络诽谤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则从寻衅滋事罪扩大解释来适应网络传播新环境。该解释第5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若再以发布、删除这些信息进行要挟的,则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电梯惊魂事件始末比较清晰,有地铁监控视频为证,造成损害的事件起因并非是电梯逆行所致。在相关媒体和北京地铁已经给出调查结论并出具监控视频的情况下,若当事人继续捏造事实,持续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就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对于转发者和其他传播者,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也将“明知”系不实信息仍故意发布的,作为刑事犯罪的共犯处理。所以,在事实真相已经查明并公布之后,其他网民不应继续传谣。

新浪微博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国家网信办发布实施的《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用户发布、传播谣言或不实信息的,应及时启动辟谣机制。

家人在乘坐地铁电梯时受伤,这本来是件值得同情的事情,究竟事情发生的原委是什么,到底地铁是否要承担责任,这些都是可以通过协商、诉讼或调解的方式公平、公开、公正加以解决的。但若为了维权不择手段,故意捏造事实误导舆论,这就从受害者变成了侵害人,不仅无法依靠谣言来维权,反过来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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