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例!法庭上追打律师 五被告扰乱法庭秩序获刑( 三 )

  庭审中,被告人潘某某提出,事发时庭审活动已经结束,其行为发生在庭审活动之后,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京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审判案件的专门场所。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进入法庭,参与或者旁听案件审理,应当遵守法庭秩序。这是尊重法治权威、保障审判活动正常开展、保护法庭安全的当然要求,也是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当然要求。

  毫无疑问,庭审活动当然属于法庭安全和法庭秩序中的核心利益。但是在法庭内,围绕特定庭审活动而进行的、与庭审活动紧密相连的准备阶段、中间休庭阶段、等待阶段、评议阶段以及庭审结束后阅读、签字庭审笔录阶段、法庭内人员离开法庭阶段,也仍然属于我国刑法所要保护的法庭安全和法庭秩序范畴,仍然存在成立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可能。

  本案中,五名被告人在审判长宣布庭审活动结束后诉讼参与人阅读庭审笔录期间,不能控制情绪而大闹法庭,殴打诉讼参与人,且不听承办法官制止,继续追打诉讼参与人,属于侵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庭安全和法庭秩序的行为。故此,五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均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法院根据被告人潘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危害结果,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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