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去年审结毒品案逾5000件 网约车成贩毒新手段( 二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艳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被告人李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华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分析认为,网约车主要提供载客服务,但一些网约车司机超出其经营范围帮助约车人向指定地点带货,使得托运人规避了其他物流行业所必须的货物安检程序,出于对服务对象安全以及服务质量、效率提升的考虑,网约车平台派单后,提供服务方以及接受服务方均能够通过手机掌握对方的实时定位及运行轨迹,毒品犯罪分子也正是利用上述特性,将毒品掩饰及包装后,委托网约车司机带货交给指定的人员,网约车司机不知不觉当中就帮助毒品犯罪分子完成了运输毒品行为,毒品犯罪人不仅能够以此实现人毒分离,而且可以通过手机实时掌握毒品位置以及车辆大致到达时间,使得毒品犯罪更加隐蔽,犯罪成本也更加低廉。

近年来,我省已发生不止一起利用网约车运输毒品的案件,本案即是其中之一,被告人吴艳芳利用网约车软件中的顺风车服务跨城运输毒品,网约车司机徐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才知道乘客托其运送的是毒品。网约车平台的便捷高效优质服务,极大便利了民众的出行,但其运营过程中的漏洞也应当引起重视,网约车服务平台应当加强管理核查,整改规范经营活动,客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漏纠违,填补监管漏洞,不给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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