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万卖房款归老婆,丈夫刚签字妻子就起诉离婚( 二 )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于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根据相关法规,夫妻之间的财产采取法定共有制和约定财产制,如果没有约定则推定为法定共有。对于本案,因为有约定,必然从约定。被告丈夫朱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的婚内财产协产,一般情况下应认定合法有效。除非协议具备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可撤销原因被法院或相关机构撤销。

面对这一诉讼不利态势,朱某委托律师向法院另行提交诉状,主张其签订的那份婚内财产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协议内容也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协议。

考虑到朱某撤销协议的目的也是为了离婚时能分财产,法院将两个案件并案审理。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平分手,达成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一揽子协议:女方支付男方 25 万元,女儿由女方抚养,子女抚养费视为男方已履行,以后双方再无瓜葛。

针对该案,法官提醒,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日常生活中,约定婚内财产,比较常见的是影视明星等资产雄厚人士,而普通老百姓更愿意接受无约定的财产法定共有制模式。但婚内财产协议一旦签订,具有严肃性的法律后果,因此签订前,不妨先行咨询相关法律人士。(文中当事人为化姓、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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