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出台瞪羚企业培育新政 到2020年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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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园区出台瞪羚企业培育新政 到2020年实现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错过独角兽没关系!园区出台瞪羚企业培育新政,到2020年实现…)
相比于“独角兽”
大众对“瞪羚企业”更加陌生
瞪羚一词缘自硅谷,瞪羚企业的概念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创业企业跨越死亡谷、进入快速成长期被称为瞪羚企业,也被称为高成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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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资本市场上
作为“准独角兽”企业的
“瞪羚企业”也受到了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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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质量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
聚集资源、提升效能
着力培养一批
创新能力强、发展速度快、市场潜力大的
创新型高科技企业
园区出台了一项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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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将重点聚焦生物医药、
纳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等
战略性新兴产业
到2020年
培育瞪羚企业150家、瞪羚培育企业200家
为园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注入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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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培育对象
01
瞪羚企业
企业总部注册在园区,成立10年内
未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
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5亿元
近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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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瞪羚培育企业
企业总部注册在园区,成立8年内
未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
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江苏省高企培育库
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
近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
支持措施
? 1、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新通过认定的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 2、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或瞪羚培育企业,根据其销售、研发投入、知识产权、人才引进、税收贡献等进行综合评定,给予一定支持。
? 3、经认定的瞪羚企业及瞪羚培育企业,优先享受园区各类科技政策支持,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项目。
? 4、经认定的瞪羚企业及瞪羚培育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可优先享受园区高层次和紧缺人才优惠政策及园区人才安居工程相关政策支持。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人才优先推荐申报上级人才项目。
? 5、经认定的瞪羚企业及瞪羚培育企业,经评估,可优先享受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基金、扎根贷等科技金融政策支持。
? 6、经认定的瞪羚企业及瞪羚培育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优先提供土地或可分割载体转让保障。
? 7、经认定的瞪羚企业及瞪羚培育企业,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
组织保障
(一)瞪羚企业培育工作由科信局组织实施。园区瞪羚培育企业,由企业自主申报、各载体和功能区推荐,经专家评审后择优入库培育。科信局负责瞪羚培育企业的认定入库及政策兑现,各功能区负责企业服务与跟踪管理。
(二)园区瞪羚培育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评审,入库企业可享受当年度政策支持。单个企业培育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其他说明
? (一)对成立时间超过10年但其他条件达到瞪羚企业标准的企业,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 (二)同类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
?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三年。本意见由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附: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组织申报
2018年度瞪羚企业培育工程项目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实施瞪羚企业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就2018年度苏州工业园区瞪羚企业培育工程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瞪羚企业培育工程申报基本条件
企业总部注册在园区,符合园区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和集成电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
(一)瞪羚企业:企业成立日期在2008年6月1日(含)- 2015年5月31日(含)之间,未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含流水、关联交易)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5亿元,近三年销售收入(不含流水、关联交易)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
(二)瞪羚培育企业:企业成立日期在2010年6月1日(含)- 2015年5月31日(含)之间,未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已被纳入江苏省高企培育库;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含流水、关联交易)不低于150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近三年销售收入(不含流水、关联交易)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
2、申报流程和时间节点
纸质材料申报。申请单位填报并打印《苏州工业园区瞪羚企业培育工程基本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见附件1)及相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必须与《信息表》所填内容对应,并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具体要求见附件2。申请材料胶装后一式七份。
受理时间:6月4日 至6月6日
上午 10:00 - 12:00
下午 15:00 - 17:00
受理地点: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园区管委会16楼1号会议室)
3、评审方式
评审方式采取专家材料评审形式,根据专家综合评审意见择优录取。预计6月中旬开展专家材料评审。
4、其他事项
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附件3),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附件1. 苏州工业园区瞪羚企业培育工程基本信息表
附件2. 申报材料要求及装订顺序
附件3. 企业信用承诺书
附件4.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实施瞪羚企业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
附件5. 封面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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