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一高龄产妇胎死腹中 医院承担40%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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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本市一高龄产妇胎死腹中 医院承担40%损失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高龄产妇胎死腹中 医院担40%损失)
怀孕39周的王女士属于高龄产妇,满心欢喜迎接新生命的她,结果临产前却被检查出胎死腹中。事后,无法接受事实的王女士将给自己做产检的医院告上了法庭。
2016年7月,跟往常一样,怀孕39周的王女士到医院进行定期产检,结果显示一切正常。
几天后,王女士感觉胎动缓慢,不放心的她又去了趟医院进行B超检查,结果显示胎儿缺氧。据王女士陈述,当时医生认为问题并不大,所以自己当时根据医嘱回家好好休息。
由于自己仍然不放心,为了安全起见,第二次王女士再次来到了医院,这一检查可把王女士吓坏了,结果显示胎死腹中。
事后,王女士立即转到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就诊,并引产下一死女婴。经尸检,女婴死亡原因与宫内缺血缺氧有关。
王女士觉得,这与产检的医院脱不了关系,当时自己胎动减慢、B超提示胎儿缺氧,但医院并没有安排自己留院观察,这也是导致自己腹中胎儿死亡的直接原因。于是,她将给自己产检的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承担45%的次要责任,即赔偿自己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尸检费等共计7万余元。
对此,涉事医院并不认同。
医院认为,王女士在之前的就诊中曾多次拒绝主治医生的检查要求,这些也有病例记载为证。王女士觉得胎动缓慢来医院就诊以后,B超检查显示异常,医生便要求她在医院进一步进行检查,但是王女士口头拒绝了,并表示希望在两天后江苏省人民医院的专家来时做进一步查看,结果还没到这一天,胎儿就出现了问题。
此外,院方称,王女士是在胎动消失一天以后才到医院就诊的,而王女士给出的中大医院出院记录上所描述的状况,是胎儿自身原因所导致的,所以医院并不存在过错。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女士申请对涉事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比例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为:自身因素是死胎的主要因素;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以致未能及时针对相关异常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与死胎亦存在因果关系,为次要因素。
最终,栖霞法院认定,王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损失共计22985.58元,根据鉴定报告载明的医方过错之处,判定涉事医院承担40%的责任,共计9194.23元。驳回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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