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法院根据公序良俗原则 巧断农村“挪坟”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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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法院根据公序良俗原则 巧断农村“挪坟”奇案

本文标题:吴江法院根据公序良俗原则 巧断农村“挪坟”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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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经常容易在土地问题上出现纠纷,日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挪坟”奇案,在土地权属不明的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支持,但是根据公序良俗的原则,法官依然判令被告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妨害。

马某与顾某本系同村村民。顾某母亲早年去世,顾某将其母亲安葬在马某屋后,并与马某的房屋保持了一定距离。后来,马家在改建房屋时后退了几米,其房屋离顾某母亲的坟头仅有2米左右的距离,但因该坟头占地面积较小,且基本与地面持平,双方也一直未发生纠纷。直至2016年,顾某的父亲去世后,顾某依旧将其父亲的坟头安葬在马某屋后10米左右的地方,并且保持了1米左右高度,2.5米左右直径的圆形土地,双方开始发生纠纷。

马某认为,自从顾某将其父亲的骨灰葬在此处后,顾家顺风顺水,马家却一直遭受各种厄运,现在已经给他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困扰;而且该地块是马家的自留地,顾某无权将其父亲的骨灰盒安葬在此处。协商不成后,马某便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顾某将其父亲的坟头从其自留地里移除。

顾某则认为,马某的责任田已经由集体收回,并且每年领取相应的补偿,马某已经没有自留地了;且其父亲的坟距离马某的房屋将近12米,根本不存在侵权一说,遂拒绝迁走其父亲的坟头。

原来,由于村干部人员调动、原始档案缺失等原因,马某和顾某所在的村委会于2017年曾先后出具“马某的自留地为其房后1亩”和“马某的自留地为其房后0.16亩”两份矛盾的证明,现任的村委会认为两份证明均不完全正确,也无法明确马某房屋后面地块的权属和性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虽然苏州公墓管理办法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周围300米内建造坟墓,但考虑到顾某的父母作为夫妻应安葬在一起或者距离较近的风俗习惯,在该地块权属不明的情况下,马某无权要求顾某移除其父亲的坟头。

顾某父亲的坟头虽然与马某的房屋保持了10米左右的距离,但由于新坟较高且占地面积较大,对马某造成了精神上的困扰,为避免双方当事人诉累,本着尽可能妥善解决双方矛盾的态度,顾某理应依照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则,解除对马某精神的困扰,为双方创造一个祥和的生活环境。最终,法院限期顾某将其父亲的骨灰依规定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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