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上购买河豚鱼干 未料食用后头晕呕吐腹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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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上购买河豚鱼干 未料食用后头晕呕吐腹泻

本文标题:男子网上购买河豚鱼干 未料食用后头晕呕吐腹泻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吃货”不好当,特殊食材需慎买!)

竹外桃花三两枝,

春江水暖鸭先知。

萎蒿满地芦芽短,

正是河豚欲上时。

——苏轼《惠崇春江晚景》

老南京“长江三鲜”以河豚为最,历来受到名士文人的推崇。但因河豚自身有剧毒,年年都会出现被“伤害”的食客。

而今河豚的养殖和处理技术发达,能轻松去除河豚的毒性,使得越来越多“吃货”能够一品河豚美味,尽管如此,食用河豚还是有很大风险。

冯某在李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一批河豚鱼干以供食用,共花费606元。可是,冯某享受完美味后就出现头晕乏力、呕吐腹泻等症状,万幸就医后并无大碍。

后冯某发现其购买的河豚鱼干,外包装上未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又经查询发现,河豚鱼含有毒素,食用风险较大。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冯某将李某诉至鼓楼法院。

原告冯某诉请:

1、被告退还原告货款606元、支付十倍赔偿金6060元;

2、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60.8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辩称:

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所出售的河豚鱼干有毒。且被告在其店铺网页上已经注明“渔家海捕专业晒制,包装上不注明生产日期,也没QS认证字样”。原告在购买时应知晓案涉商品的包装情况。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面对双方的说法,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一起来看看吧

1、该河豚鱼干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河豚鱼含有河豚毒素,尽管不同品种河豚毒素差异明显,但其食用安全风险均较大。河豚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河豚鱼干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此外,涉案商品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等信息,亦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赔偿金该如何认定?

食品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经营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向消费者赔偿损失,并支付赔偿金。现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因食用案涉河豚鱼干而身体不适就医,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冯某货款606元,并支付赔偿金6060元,合计6666元。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小编有话说:

食品安全非小事,鼓小助这里提醒大家,虽然本案中冯某食用河豚鱼干后并无大恙,但是河豚的食用风险极高。

诸如此类的一些不常见的食材,它们的供应渠道不明确,食品安全没保障,尤其一些有“野生”字眼的,如“野生河豚”“野生山菌”,野味不等于美味,不要贪图一时新鲜,口腹之快,低估食品安全风险,高估自身鉴别能力。

另外如果遇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三无食品”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避免此类食品在市场上流通,危害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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