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职带走公司商业秘密被告 法院判赔5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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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职带走公司商业秘密被告 法院判赔50余万

本文标题:男子离职带走公司商业秘密被告 法院判赔50余万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离职员工带走老东家商业秘密被告,法院判赔50余万)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随着人员流动现象的逐渐增多

商业秘密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该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呢?

你对商业秘密又了解多少呢?

今天要说的这起侵害商业秘密及虚假宣传纠纷案中,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公司任职时就从事特定的软件项目开发工作,并与项目相对方直接接触、联系;离职后到新公司任职,新公司即开始特定的软件开发工作,并最终中标。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某软件公司与张家港市公安局、苏州市公安局、海宁市公安局先后签订相关警务系统的政府采购合同,乔某、王某代表某软件公司签字。

2014年起,某软件公司开始从事三门峡项目的前期工作,乔某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参与该项工作,王某、汪某、方某亦参与该工作。2015年6月,乔某、王某、汪某、方某先后从某软件公司离职,4人原均系某软件公司的员工,并有签订保密协议。

2015年6月18日,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三门峡市公安局委托,在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三门峡项目的招标公告,预算资金为60万元。

2015年7月10日,三门峡项目发布招标结果公告,某网络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55.6万元。在某网络公司的三门峡项目投标文件中,落款日期为2015年7月1日的项目组人员名单中包括乔某、王某、汪某、方某等。

据此,某软件公司将乔某、王某、汪某、方某以及某网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立即停止针对原告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与三门峡公安局的合作项目,以及禁止被告今后使用原告技术秘密为其他公安部门开发警务系统;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行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日前,采访人员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乔某、王某、汪某、方某因从事三门峡项目前期工作,均可以获得原告之前完成的项目技术方案。被告某网络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核心内容与原告某科技公司项目技术方案至少高度相似,使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四被告违反其与原告间保密协议的约定,披露、使用、允许被告某网络公司使用了其所掌握的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某网络公司应知甚至明知其他四被告的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五被告的行为均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乔某、王某、汪某、方某、某网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某软件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为其他公安机关开发警务系统,直至该技术秘密为公众知悉时止;被告某网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软件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50.4万元;被告乔某、王某、汪某、方某对被告某网络公司的前项赔偿责任在4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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