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交警对四轮电动车开出首张罚单 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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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交警对四轮电动车开出首张罚单 罚款100元

本文标题:泰兴交警对四轮电动车开出首张罚单 罚款100元

5月2日是《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颁布实施的第一个工作日,泰兴的道路管理情况怎样呢?

5月2日下午5点左右,中队民警王涛在国庆路泰师附小门前路段执勤时,发现一辆无牌照电动四轮车沿国庆路自东向西驶来,遂拦车检查。

泰兴交警对四轮电动车开出首张罚单 罚款100元

经查该车驾驶人名叫郭某某(女,1968年生),所驾驶的电动四轮车未申领牌照,且驶入泰兴城区禁止电动三四轮车通行的路段。

泰兴交警对四轮电动车开出首张罚单 罚款100元

泰兴交警对四轮电动车开出首张罚单 罚款100元

按照《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依法不予登记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不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禁止通行措施的”之规定对其处以100元的罚款。这也是《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颁布实施后泰兴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再次提醒广大三轮四轮电动车主:

未按规定登记上牌的封闭型燃油或三、四轮电动车(含未列入《全国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上述车辆)禁止在下述区域内通行:

城区道路范围,是指镇海路以西、阳江路以南、襟江路以东、澄江路以北路段(不含上述道路)形成的合围封闭区域。

镇海路以西、银杏路以南、江平路以东、澄江路以北路段(不含上述道路)形成的合围封闭区域内,各类载货汽车、大型客车、拖拉机(含变形拖拉机)、专项作业车、挂车、教练车、三轮摩托车、各类商业宣传车、营业性电瓶三轮车、人力营运三轮车,在每天7:00-21:00时段内禁止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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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由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0月31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对依法不予登记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禁止通行的措施”,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法不予登记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不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禁止通行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来源:智慧泰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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