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一村民违法排放未经处理废水 被罚款1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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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兴化一村民违法排放未经处理废水 被罚款11.1万元
戴南镇管家村的龚某非法从事电解项目,并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下河,被泰州市兴化环境保护局发现并立案,近日该局向市公安局移送该案,龚某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原来,龚某很早之前就在茅山镇纪荀村租了厂房,做贩卖酸的生意。2017年底,龚某建了厂房,擅自从事电解项目,2018年1月开始生产,岂料刚生产了七八天,就被环保部门发现立即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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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龚某交待,他电解项目的流程是将铝管放到磷酸里面去油,然后放在水池内浸泡清洗,然后打包、电解、烘干、上色(金属或黑色),颜色过重再碱泡,再烘干,最后就是成品了。龚某说,他在电解工艺里面用的稀硫酸,起钝化作用,而生产过程中溢出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厂里几个小水口通道排到河里。
1月24日经兴化市环保局监测站对排放的废水进行监测,PH 值为2.16,总磷为38.8mg/L,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放标准。
3月23日,兴化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龚某停止电解项目生产,并自行拆除三处暗管,责令龚某改正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1.1万元。
近日,泰州市兴化环境保护局向市公安局移送该案,因龚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龚某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来源:兴化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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