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伤人”事件频发 如肇事后果严重狗要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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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伤人”事件频发 如肇事后果严重狗要被没收

本文标题:“狗伤人”事件频发 如肇事后果严重狗要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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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从2007年起正式实施,十年来通过加强和规范养犬管理工作,对维护我市的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苏州的养犬人群逐步扩大,饲养犬只的数量和种类也不断增多,由此引发了不少新问题。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对该条例进行修订,目前正通过多个渠道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

近日,本报收到一位热心读者过忠良的来信,他在信中列举了一些不文明养犬行为,并对养犬管理条例的修订提出了不少有针对性的意见。什么样的养犬行为会被视为不文明?不文明养犬行为会给周边群众带来什么影响?带着这些问题,本报采访人员进行了一定范围内的调查采访。采访人员发现,无论本身就是爱狗养狗人士,还是看见狗狗就“吓势势”敬而远之的人,都抱有较为一致的观点——对文明养犬行为要有明确规范,对违规破坏者要有严厉的惩戒措施。

“狗伤人”事件频发

肇事后果严重的狗要被没收

4月28日下午,采访人员在市立医院东区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采访时见到了前来注射第二针疫苗的余先生。4月25日晚上,余先生带着自家小狗在外面散步,遇到了另外一位遛狗人,两只狗凑在一起玩耍,余先生伸手去逗对方的狗,没想到那只狗一口咬住了他的右手食指。受伤后,余先生连夜赶到医院来打疫苗。

余先生手指上的伤口挺深的,出了不少血,在狂犬病暴露分级中属于三级暴露,根据处置建议,他不仅注射了疫苗,还注射了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一共花费了2000多元。但是对方狗主人不愿意支付这笔费用,余先生只得自掏腰包。

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采访人员在市立医院东区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上了解到,近一小半“狗伤人”事件的肇事者是“别人家的”狗狗。

过忠良在建议信中提出,养狗的底线“是不妨碍他人,不伤及他人”,要让狗主人守住这条底线,条例可作出规定“对伤人的犬只予以没收”,以此警示狗主人对自

家狗狗加强管控,避免无辜人员受伤。

采访人员了解到,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规定,如果发生犬只伤人事件,养犬人应当立即送受害人就医并垫付医疗费用;伤人的狗有可能会被公安机关暂扣、进行医学留验观察10天,伤人情况严重的狗还可能被没收,狗主人五年内也没有资格再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狗吓人”隐患重重

什么样的狗应被禁养引发争议

市民刘女士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养狗多年,居然会因为被狗惊吓而受了伤。她告诉采访人员,她在遛狗时遇到一只体格蛮大的斗牛犬,正要避开,那只斗牛犬突然朝她蹿了过来,她本能地往后退,一不小心脚下一绊,整个人仰面往后倒去,后脑勺着地,摔出一个肿块。

谈及自己这次又受惊又受伤,刘女士认为斗牛犬的主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她说,事发时她和斗牛犬之间原本隔得挺远,但是斗牛犬脖子上系的绳子是伸缩性的,狗狗蹿过来的时候主人根本拉不住,才对她造成了惊吓。“对这种凶猛的狗是应该好好管一管,现在老人带小孩的情况比较多,他们的反应能力、躲避能力都要差一些,挺危险的。”刘女士说。

“狗伤人”还可以统计,“狗吓人”的事件就数不胜数了。自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以来,不断收到市民对大型犬、烈性犬扰民、吓人的意见。

过忠良建议,条例修订时要加强对大型犬、烈性犬的约束,一则重新设定大型犬、烈性犬的范围和标准,二则要有可实际操作的管理手段。

就此,采访人员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雪珍。她告诉采访人员,关于禁养大型犬、烈性犬的条款,修订草案已将禁养范围从原先的重点管理区域扩大为全市。我市现行的大型犬、烈性犬标准由公安部门制定,为五类三十八个品种及肩高61厘米以上的犬只。对于这一标准是否需要调整也有不同声音,调研发现,国内城市对大型犬的高度限定标准不一,也有的城市仅限定烈性犬的种类,对犬只的大小不作要求,我市相关部门制定配套标准时也将进行广泛调查,听取更多民意,尽量争取所定标准既合法合规也合理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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