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一男子为骗贷同一房屋一个月买卖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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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张家港一男子为骗贷同一房屋一个月买卖两次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为骗贷同一房屋一个月买卖两次 想拿回房屋所有权法院不支持)
为骗取银行贷款,郭某通过订立假合同将房屋过户至朋友名下,再由朋友向银行贷款并办理抵押。费尽心机却不料房屋被朋友再次抵押结果被法院查封。此时郭某到法院起诉想要把房子要回来。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郭某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郭某因个人信用问题无法贷款,就与朋友顾某合谋,于2016年8月9日订立房屋买卖协议,将房屋以150万元价格转让给顾某,房款由顾某向银行贷款支付,首付款60万则是郭某在8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汇给顾某。仅仅过了几天,顾某在8月15日以该房产做抵押向银行申请了贷款,由郭某负责还贷。2016年8月30日,郭某又同顾某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郭某把才卖出去的房子又给买了回来,并出具相应收条。
2017年9月13日,郭某的该处房屋因为涉案被法院查封了。此时郭某才得知,就在2016年11月8日,朋友顾某已经私自将房屋抵押给某小贷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眼看自己的资产就这样被冻结了,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归郭某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在一月内,与顾某两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转出又转回,明显不符合常理,且顾某的首付款也是出自郭某,可认定双方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买卖手续来达到骗取银行贷款目的的事实,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当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案涉房屋过户后,被设立他项权,也被法院查封,郭某无证据证实他项权人并非善意无过错的第三人,也无权就被查封的财产提起确权之诉。故对郭某要求确认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交易最终可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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