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外卖小哥为何上法院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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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外卖小哥为何上法院找单位?

本文标题:这些外卖小哥为何上法院找单位?

近年来在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外卖配送、快递配送、网约车等为代表的新型业态中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引人注目,特别是表现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外卖小哥上法院找单位已不是个案。

新型用工业态,劳动关系争议高频发生

市中院劳动争议庭副庭长顾妍告诉采访人员,相比传统用工关系,像外卖配送、快递配送、网约车这些新型的用工业态,招募、考核、计薪方式灵活,而且一般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的人身依附性、稳定性、持续性相对较弱,在法律关系定性上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采访人员调查发现,这类新型就业因其自由度大、管理宽松,颇受部分人群的喜爱,但是也导致在碰到极端情况如发生交通事故、工伤时抗风险的能力弱化,争议也会高频发生。市中院3月底二审终审的一件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在该案中,周某某2016年5月11日至某家政公司的站点应聘,经与站长协商,双方约定周某某从事全职送餐,每天到达工作区域后登录手机APP,根据APP上显示的订单要求从事配送,工资报酬按照完成订单数量由家政公司支付至周某某的银行卡。2017年4月20日凌晨,周某某驾驶电动车在配送过程中摔倒,导致腿部受伤。2017年7月,周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于8月31日作出仲裁决定,认定双方自2016年5月11日至2017年4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但家政公司则认为自己与周某某之间是居间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家政公司仅是在周某某和外卖平台之间起到介绍、协助作用,周某某的工资由外卖平台结算并发放,家政公司并未从中抽取费用。周某某工作时间自由,是否接单全靠个人意愿。他工作时所需的电动车和手机也是由其自行购买,对外工作也不以家政公司的名义进行。

用工形态发展,权利义务对等不会改变

虽然最终一审二审法院通过翔实的证据认定都确认了周某某与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如家政公司所称的那样,工作时间相对自由,接单全靠个人意愿,作为生产资料的电动车和手机自行购买,这些新型就业的特点确实给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困惑。而一些用人单位也以此为借口,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在另一起滨湖区法院审理的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被告无锡某餐饮配送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对原告骑手提交的工作牌、工资表、银行流水等所有证据全部不予认可,对于与原告以及与某外卖平台之间的关系也极力否认,导致庭审无法继续,法院不得不中断庭审,立即前往原告所指认的工作场所调查取证。到现场后,法院发现该公司与某某外卖的招牌赫然高挂。后来,法院在给该餐饮配送有限公司的司法建议书中就掩盖用工事实严肃指出:“对于互联网时代外卖‘O2O’行业的出现和发展,社会应当抱着理解和宽容的态度去支持其发展,但并非这些支持没有边界。”

采访中,采访人员发现,虽然一些外卖小哥都顶着赫赫有名的外卖平台大名,但他们却不是这些外卖平台的员工。在上面两个案例中,最后确定与他们存在劳动关系的也只是家政公司和餐饮配送有限公司。

商业形态在发展,用工形态也在发展,但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却不会改变。法律界人士特别提醒寻找就业机会的人们,自由度高的就业形态令人心动,但它蕴含的风险也必须清醒认识。 (路克、茗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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